第十七条 《低保证》不得涂改、转让。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随即办理《低保证》的注销手续,在新的户口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证》若有遗失、毁坏,应及时报告县级民政局,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第六章 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
第十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坚持分级负担、多方筹措的原则。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省财政补助,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资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本级需承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社保专户,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使用,不得调剂和挪用。
市、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数量、救助水平和实际需求,于当年11月份提出下年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及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助和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捐赠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发放和领取手续应当完备,禁止少发、欠发、扣发低保金,抵扣、代扣各类欠款或搭车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县(区)民政部门要将保障资金使用情况按季度汇总后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教育减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在高中教育阶段,给予减免杂费;在本市普通高校教育阶段,优先获得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