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一)经营性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二)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集体分红、土地、房产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赠与、养老金、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五)按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按规定不应当计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村民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原则审批,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村贫困家庭按照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委员会,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或村民小组提名材料),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优抚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部门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