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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三)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

  (四)正在服刑、劳教的;

  (五)赌博、吸毒、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六)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并已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

  (七)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外地1年以上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九)依法具有赡(扶、抚)养关系,而赡(扶、抚)养人未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十)家庭超标准建房和拥有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外的非生产性设施、物品的;

  (十一)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能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保障标准、补差标准

  第九条 根据国家确定的温饱线标准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来确定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商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为了保证农村低保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按三档三类组织实施,即: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经重新核定,新增并尚未得到救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60元,不足五保供养标准的部分由县级按五保供养标准安排补助;二类、三类的保障人数和救助水平,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具体测算确定,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核查。
  县(区)要严格按照保障标准采取动态管理、分档分类施保、差额补助的办法,按照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0元的标准(具体补差标准根据当年保障标准确定)实施保障。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的80岁以上老年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和一、二级重残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四章 家庭收入的计算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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