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三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完毕后,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七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普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条 参与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