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特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上述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择优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普洱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市外或者在市内的外资机构作出重大科技发现、技术发明、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
(一)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且未解决的;
(三)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员有争议且未解决的;
(四)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部)级或州、市科学技术奖的;
(五)“三废”排放不达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十七条 被推荐但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四章 评审和奖励
第十八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九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