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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为1名;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八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对全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在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十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第十一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二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参加单位。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三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直各部、委、办、局和市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普洱市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普洱市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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