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公布《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大力支持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先进技术,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不断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普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普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普洱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普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普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社会力量在市内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审批、登记办法,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和第3号规定执行。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按突出贡献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