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公布《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省驻普单位以及在我市设立的市外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统计局负责对国家、省、市宏观管理所必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完成各项普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统计业务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完成国家、省、市、县(区)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和报表任务,同时开展好本部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四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设置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定期接受统计专业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