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和产品竞争能力等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等层面分析,获得启示和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
第八条 后评价的基本要求。遵循工程咨询的方法与原则,从投入、产出、直接目的、宏观影响等四个层面进行分析和总结,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宏观目标,以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
第三章 项目中期评估
第九条 投资项目建设期超过2年的,一般应安排中期评估。
第十条 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招投标、设备到位及安装、项目监理、存在问题等情况,以及阶段成效、后期计划安排等;
(二)项目资金到位以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中期评估应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中期评估书面报告,其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调整或撤销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经中期评估核实,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项目建设,待原决策机构研究处置: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批准后停滞或建设期严重滞后的;
(二)项目资金使用严重违规或管理混乱的;
(三)预期市场风险增大可能造成投资效益严重下降的;
(四)投资合作方发生变化对投资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专家委员会建议停止继续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完竣工验收程序。
属单台设备购置且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可按企业设备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后安排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