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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立法规范的要求和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10年以上的政府规章和施行5年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1.分级负责。

  (1)市政府规章由规章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1),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章目录及文本,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2)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失效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的建议,并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2008年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审查后形成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报送市政府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3)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自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对社会公布,并于2008年12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5)区县(自治县)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2.分类处理。

  (1)对于截至2008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2009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确需继续施行的,应当在失效前对原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施行日期条款以及其他需要修改的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实施。

  (2)对于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将施行满10年的政府规章和施行满5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到期时自行失效。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章,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章作为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申报;到期后确需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本次负责清理的单位应当将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列入明年工作计划。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对次年有效期将届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二)清理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文书、礼仪,为贯彻实施执法规范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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