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承担,其雇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业主缴纳,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雇工个人缴纳。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后,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后重新缴费的,应补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七、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 年,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 年,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上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 年的,应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所在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足25 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 年,必须补足10 年),方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上述参保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人月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按基数的4%划拨个人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十、各级劳动保障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将有关参保政策和宣传材料送达告知相关人员,为他们提供优质便捷的参保服务。
十一、本通知由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