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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政办〔2008〕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 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 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办法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0〕280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2〕4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镇从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直接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参保申报、缴费。其中,低收入人员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8〕98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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