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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建委):
  《沈阳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

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等规定,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群体。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六条 市、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标准;
  (三)住房面积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标准;
  (四)2007年住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
  (五)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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