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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等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八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人应填写《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房屋坐落(间号、部位)或房屋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查询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的,查询人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权利人本人查询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委托查询的,被委托人还应提交委托书,同时提交公证书,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查询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三)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予和受遗赠事实证明材料(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生效的仲裁文书等);
  (四)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工作证;
  (五)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经办人员工作证;
  (六)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应当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第十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查询,查询人不得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检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因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原件的,应当由查询机构工作人员陪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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