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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办法》的通知
(沈房发【2007】7号)


各区房产局,县(市)建设局(建委):
  《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沈阳市房产档案馆负责市本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及和平区、沈河区、皇姑区、铁西区和大东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其它区(开发区)、市、县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建筑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它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它必要信息。
  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利申请人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四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所有权情况除外)。
  第五条 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应当按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原房屋权利人或者被委托人可以查询与房屋权利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权属原始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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