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待岗位培训办法》的通知
(冀工商(2004)28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待岗培训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待岗培训办法》是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职能到位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组织所属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讨论,对照“应予待岗培训”的十个方面具体内容,进行查摆对照,实事求是的解决好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待岗培训办法》的学习,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发挥制度的规范性和监督的有效性,使所属人员减少或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全面提升队伍素质,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保证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待岗培训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纪律规定》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岗培训,是对违纪、违规情节轻微构不成追究政纪处分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所采取的一种管理教育方式。
第三条 待岗培训期限为一至三个月。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构不成追究政纪处分的,应予待岗培训:
1、收费、罚款不开票,多收费少开票或以物抵费的;
2、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或扣押物品的;
3、不按规定时间上缴收取的各种规费和管理费,经教育不改的;
4、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罚款标准,从中谋取私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监管对象钱物或让其报销应由其本人支付的各种费用的;
6、野蛮执法或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挟私报复监管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