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九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条 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需经部门办公室(秘书处)审核,并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按规定份数打印,通过机要交换或直送上级机关的办公部门。不得将代拟文稿送领导同志个人签批。
各主办部门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稿,特急件应提前1个工作日、急件应提前2个工作日、普件应提前4个工作日送上级机关办公部门。审核部门对特急件应在半个工作日、急件应在1个工作日、普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代拟稿,上级机关可将其退回主办单位改写。
第三十一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文稿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受理要求。
1、代拟稿须经主办部门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由主办部门负责联系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2、主件、附件完备,附有必要的背景材料。
3、主送、抄送单位的写法清楚、准确,凡简称“有关单位”的,应附详细名单。
4、代拟稿必须是打字稿,一式2份,符合存档要求。
(二)是否需要以本机关或部门名义行文。
(三)需要行文的以何种名义行文。
(四)拟发文稿内容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委、市政府已经发布、仍在执行的政策及规定不发生矛盾。
2、观点正确,情况属实,措施可行。
3、结构合理,条理清晰,简明扼要,表述明确。
4、遣词造句符合语法,无错别字。
5、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人名、地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规范。
6、公文文种、标题、主送单位、抄送单位、密级、急缓程度、主题词符合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公文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