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8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4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政发〔2002〕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01〕16号),使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哈尔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各级行政机关应有效地运用这一工具,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服务。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共13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