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价房[2006]122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二、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差额分档累进计收,指导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收费标准可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规模、拆迁区位、拆迁住宅比例等因素在上浮不超过1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无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四、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并在拆迁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


┌──┬─────────────┬───────────┐
│档次│  拆除面积(平方米)  │计费标准(元/平方米)│
├──┼─────────────┼───────────┤
│1 │1000以下(含1000)│   240     │
├──┼─────────────┼───────────┤
│2 │1000以上至3000  │   200     │
├──┼─────────────┼───────────┤
│3 │3000以上至6000  │   160     │
├──┼─────────────┼───────────┤
│4 │6000以上至10000 │   120     │
├──┼─────────────┼───────────┤
│5 │10000以上至20000│   80      │
├──┼─────────────┼───────────┤
│6 │20000以上      │   50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