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宁价房[2006]122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
为规范城市房屋委托拆迁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实施单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接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二、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拆除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差额分档累进计收,指导收费标准见附表。具体收费标准可由拆迁人与拆迁单位根据拆迁规模、拆迁区位、拆迁住宅比例等因素在上浮不超过1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涉及无地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每平方米80元收取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
四、拆迁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收费,并在拆迁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总额,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城市房屋拆迁委托实施服务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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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拆除面积(平方米) │计费标准(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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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0以下(含1000)│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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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0以上至30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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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000以上至600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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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000以上至1000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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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00以上至20000│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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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000以上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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