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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各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当地设区市建设局报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二○○五年五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计划申请表

标准或

图集名称

 

编制、

参编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进度安排

 

经费来源

 

主要

技术

内容

(含目的、适用

范围)

 

 

 

 

申请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设区市建设局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建设厅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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