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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标准备案:企业技术标准可在当地设区市建设局备案,对技术比较成熟,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应用的企业技术标准,经设区市建设局推荐,可在省建设厅备案。备案申请表及报备材料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备案程序:备案部门材料受理登记;对备案材料进行符合性型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函,予以备案编号。企业批准发布文件和备案函印在企业技术标准的文本上,备案编号印在企业技术标准文本封面的标准编号下方,表示方法如下:□建QB/□□□-□□□□行政区代号企业标准备案代号备案顺序号-受理备案年份

第六章 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出版、发行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局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
  (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可以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对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结合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并应符合《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81号令)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局对依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活动,其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检查活动结束后20日内书面报省建设厅。对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标准设计图集中发现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其批准部门提出建议,未经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标准或标准设计图集中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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