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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定期复审,一般通用图五年、推荐图三年复审一次,对于技术落后,已不符合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的,要及时修编或废止。已公布废止的省标准设计图集,自废止之日起不得采用。

第五章 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

  第二十九条 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企业中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可作为施工计价的依据。对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技术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企业技术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工艺等指标应能反映产品、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合理、可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要求,不得与之抵触。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技术标准的管理
  (一)企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或地方标准颁布实施后,除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严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可以保留外,即行废止。
  (二)企业技术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
  (三)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方可在工程建设领域使用。
  (四)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五)企业技术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3年。经复审后,企业应当在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并重新备案。
  (六)企业对标准的正确性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七)备案受理部门应做好标准备案材料的归档和保密工作,其归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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