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编写阶段。包括技术条件论证、编写设计图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三个阶段,重要或复杂的标准设计图集尚应在设计图集征求意见前增加初步设计论证。技术条件应包括拟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相关标准规范条款、相关技术数据资料等。编制组根据技术条件编写设计图集征求意见稿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
(三)送审阶段。主编单位将送审稿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一般应包括:全套标准设计图集、通过论证的技术条件、相关计算书和编制技术说明。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
(四)报批阶段。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标准设计图集编制单位应有甲级或乙级勘察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按其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集和推荐图集。通用图集: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适合在全省推广应用的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图。通用图由省建设厅编排统一编号和图集号,表示方法如下:通用图统一编号:DBJT13-□□图集代号-图集顺序号通用图集号:闽□□□□-□-□□图集批准年份-专业代号-图集顺序号推荐图集: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达不到全省通用的标准图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省内部分地区推荐试用,经试用总结后提升为全省通用图集。推荐图集只编图集号,不编排统一编号。推荐图集号:编号方法同通用图集号,仅在图集批准年份后增加“T”字。
第二十六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图应符合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制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标准设计图集的幅面、规格和代号、编号等方面基本统一,设计深度满足设计、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结合实际,应采用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不得选用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正确选用标准设计图集,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所采用的图集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工程建设和制品生产凡采用标准设计图集的,其技术、经济和质量指标应达到所采用标准设计图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