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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和出版印刷应符合建设部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年号组成,表示方法如下:DBJ13---□□□-□□□□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年号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30日内,由省建设厅报建设部备案。标准出版时,将省建设厅的标准批准发布文件和建设部的标准备案函印在标准文本上,备案号印在标准封面上,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当及时修订。

第四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

  第二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图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设计图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订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图集(以下简称省标准设计图集)。
  (一)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及其局部的构造图;
  (三)“四新”技术推广使用的设计图;
  (四)其它需要统一的设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积极采用“四新”技术,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做到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与相关标准设计图集协调一致。采用的“四新”成果应经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用证明效果明显,禁止使用落后淘汰技术。
  第二十三条 省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同地方标准(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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