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地方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的技术要求;
(六)全省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二)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或评审,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三)产品类的应用技术标准原则上省内的生产企业不少于一家;
(四)编制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 制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从全省工程建设实际出发,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密切结合本省自然和技术经济条件,合理利用资源,积极采用“四新”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编写、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一)立项阶段。由编制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申请表,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下达编制计划。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
(二)编写阶段。一般包括编写编制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意见三个阶段。编制大纲应包括标准章节、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和测试验证的项目、进度计划、编制组成员及分工等内容。编制组根据编制大纲开展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测试验证,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或有分歧的问题。编制组编写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后,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对所征求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归纳整理后形成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
(三)送审阶段。编制组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后,省建设厅以会议形式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包括会议概况、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标准送审稿评价意见、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阶段。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后,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抵触,地方标准之间应当协调、统一,避免重复。对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建设部确认后可作为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单位应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主要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