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等标准成果属于科技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或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
第七条 标准成果可以作为企业业绩。有关单位应对标准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标准成果可按有关规定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业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并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省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备案。
第十条 各设区市建设局应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任务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计划;
(二)承担或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的备案。
第三章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或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规定不具体、需要且具备条件在全省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验收等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地方性工程建设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地方性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