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闽建科(2005)20号)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厅科技处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建设厅
附件: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化水平,根据建设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和《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建设[199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和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发布和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是指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最佳综合效益的技术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是指经省建设厅批准发布、实施,且在本省区域内应用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审定和批准发布,且在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标准,包括设计、施工、生产、检测和评定等应用技术标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经费可以从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自愿资助、企业自筹、标准培训和发行销售收入等方式筹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