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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总价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总价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一日 宁价房[2006]100号)


各区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227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总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最低总价标准为7.2万元。
  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仅限权证上记载的本人)按照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享受最低总价标准,并已按规定申购了经济适用住房,其超过最低总价标准以上的供应差价按下列方式支付: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含)以内发生的供应差价,由拆迁人承担,并直接向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单位支付;超出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实际供应价格,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承担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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