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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4、园区项目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本市留成部分,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权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变更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复垦保证金全额免缴。对园区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采取先修建标准厂房,再以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让渡给企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允许进区企业将上述土地和厂房等资产作抵押,依法申请抵押贷款。
  5、进区企业自建生产用房免缴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增容费减半征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新墙体发展基金。
  6、园区用地实行“一次报批,分项目供地”,每年两次由园区向当地国土部门提出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用计划,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国土部门与园区办理土地批次出让手续。已办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7、对已出让的项目用地,两年内在原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可直接变更业主,园区管委会凭有关批准文件到当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出让金增值部分返还园区,并免收手续费。
  8、园区用地经批准后,涉及的农民房屋拆迁不再审批,由当地国土部门按规定的拆迁政策和程序组织实施。对园区内农民迁出复建房用地,建在国有土地上的依“划拨”方式办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依“边征边用”方式办理。
  9、除国家有明确前置条件外,进区企业一律实行登记制,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推行“工商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联合审批制度。
  10、按照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园区控制性详规要求实施的工业项目,位于主城、仙西新市区和南京化工园范围内的,报市规划局审批;位于上述范围以外、各区范围以内的,委托区规划部门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四县范围内的,委托乡镇政府审批,报县规划部门备案。
  11、由县区政府授权园区扎口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公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实行付费登记和收费许可证制度。
  12、择优扶持一批重点园区,实行“多顶帽子同时戴”,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小城镇建设资金、交通建设资金、科技发展资金、农业现代化建设资金等各有关财政资金,都要兼顾园区建设,统筹作出安排。
  13、园区内新办各类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大小,由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对园区和生产企业予以补贴(具体比例由县区自定),分别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扩大再生产。
  14、参照国办发[2000]59号文件精神,县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建立乡镇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择优予以支持。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重点支持乡镇企业园区内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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