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宁委发[2002]1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建立招商引资有效载体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新形势下全市乡镇企业发展水平,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搞好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规划和建设
加快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与人口的合理集聚,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企业集约化程度;有利于扩大利用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和外商资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换代;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搞好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并作为加快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切实抓好。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要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滚动发展的方针,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重点,实施政府组织推动、财政扶持启动、土地批租滚动、内资外资联动的开发形式,高水准地规划、建设和发展。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要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进行规划,允许突破乡镇行政区域合理选址。在县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办在本行政区域之外的重点园区内的企业,其各项经济指标统计渠道不变,纳税渠道不变。
重点乡镇企业园区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建设相衔接,启动面积一般不少于2平方公里。要以骨干企业为支撑,突出主导产业,形成产业特色。园区建设应注重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合理划分产业区域。
二、扶持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政策措施
1、重点乡镇企业园区提出年度用地计划,交纳省以上申报规费和耕地开垦费后,由当地国土部门负责落实用地计划。
2、对园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土地指标不足时,可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追加用地计划。所在乡镇难以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当地国土部门有偿调剂。
3、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园区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按照“等质等量、就近方便”的原则,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允许集体经济组织用小城镇规划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租赁等形式,在园区内兴办企业、参与经营性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