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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宁劳社征[2006]5号)


各缴费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1998]269号)规定,现就我市2006年度(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报时间
  凡在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应于2006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所登记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或区社会保险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200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
  (一)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根据《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按职工本人确认的2005年度(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申报职工个人2006年度的月缴费基数。
  (二)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的规定口径,所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三)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职工可直接在《南京市2006年度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上签名,也可在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的签名确认表上签名。签名确认表或公示资料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信誉等级的依据和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时仲裁的凭证。
  (四)缴费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和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对瞒报、少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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