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南京市委老干部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二○○六年二月十日 宁委老干[2006]5号、宁财社[2006]52号、宁劳社险[2006]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和直属单位:
根据苏委老干[2005]85号、苏财社[2005]201号、苏劳社险[2005]15号文件和苏委老干[2005]86号、苏财社[2005]202号、苏劳社险[2005]16号文件精神,现将省级离退休干部自雇费和离休干部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退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
三、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四、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完全护理依赖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