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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宁劳社险[200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按苏劳社险[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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