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宁劳社征[2006]6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工作,完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机制,确保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完整准确,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经研究,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换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对象
(一)参保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为原南京市社会劳动保险处核发的;
(二)参保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超过5年有效期限的;
(三)参保单位所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进行年检,已失效的;
(四)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依法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的。
二、换证步骤及要求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参保单位应在原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二)单位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参保单位,在办理换证手续前应先进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办理换证手续前应先缴清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确实暂无能力一次性缴清欠费的,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方能办理换证手续。
(四)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换证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南京市参保单位社会保险年度报告书》;
3、2005年度《劳动情况表》;
4、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5、其他与本单位工资总额有关的资料。
已办理200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可以以《南京市2006年度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复印件代替上述的3、4、5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