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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大力推动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安置难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是逐步提高经济补助标准。各级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随着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逐步提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上年的以2万元为基数提高到以2.2万元为基数,每服役一年增加2000元。二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城乡一体化培训,充分利用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高级技工学校等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三是健全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民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开通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逐步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将退役士兵的军龄、服役期间所从事的专业、个人特长、本人就业意向和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存档,录入人才信息库,并及时与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优先纳入就业服务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劳务输出公司等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信息和就业中介等服务,举办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招聘会,积极支持退役士兵多种方式就业。四是加大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和进一步完善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自主创业退役士兵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加强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完成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限制或变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市属单位及省以上驻莱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一切相应待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单位,自接收安置之日起3年内不得安排城镇退役士兵下岗。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接收确有困难的,经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今年我市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标准为每个安置指标10万元。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收到安置部门签发的缴款通知书后,按通知书规定时间,将有偿转移金交财政专户,逾期不交的,视同单位同意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公开安置计划供退役士兵选岗,单位应无条件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由民政部门管理使用,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要继续严格执行省里关于退役士兵落户的规定,凡经省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安置的转业士官,安置地的公安部门应凭省安置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和当地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及《士官退出现役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同一时期城市低保标准和实际待分配时间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在待分配期间患重病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或救济,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需救助的及时给予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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