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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富景华庭”等五个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富景华庭”等五个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2007〕5号)


各有关物业管理单位: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富景华庭”等五个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沈阳华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景华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0元。
  二、同意沈阳高诚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军代局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5元。
  三、同意沈阳高诚物业有限公司管理的“利生华园(一期)”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
  四、同意沈阳市乘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加华小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65元。
  五、同意沈阳中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诗波特文化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六、上述住宅小区对外商业网点、门市房和单体车库物业管理收费指导标准,按所规定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上述住宅小区高层住宅楼另加收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按沈价发[2004]125号文件规定执行,每月每人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八、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清洁、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清运、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九、物业管理单位要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十、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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