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县政府(管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做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县政府(管委)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发展林、牧、副、渔业,原则上不准占用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市政府对各区县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县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县政府(管委)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县,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十、各区县政府(管委)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