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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宁劳社险[2006]5号、宁财社[2006]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险[2006]3号、苏财社[2006]1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200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5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范围中不包括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按全省统一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按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
  1、退休人员按照省规定调整标准乘以我市调整系数增加基本养老金(详见下表,其中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   月增加标准(元)
不满15年    50
15年-19年    55
19年零1个月-24年  60
24年零1个月-29年  65
29年零1个月-34年  70
34年零1个月以上   75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月增加95元基本养老金。
  3、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的标准,每月增加50元生活费。
  (三)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一)、(二)两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但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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