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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准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在本单位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有效期暂定两年。有效期内企业应当每年一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办法。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需顺延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顺延申请。
  逾期未申请顺延或申请未获准的,其《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四条 企业需变更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范围、岗位、工种、人数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书面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企业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同意其顺延和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发生撤销、变更、分立、合并等情况的;
  (二)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许可,原《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作废的。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进行监督检查时,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用人情况、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必要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二十七条 工会和职工对企业违法从事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活动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以及被举报、投诉经查实的违规企业,应当予以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企业,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许可证》依法予以撤销或注销。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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