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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于从事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第十三条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间;职工受单位、领导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领导授权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所需时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的工作时间。
  第十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职工;
  (四)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五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用工管理规范,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二)企业能够明确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范围,涉及的岗位、工种及人数应当清晰,同时征得工会同意,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三)能够依法建立健全包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工资支付制度在内的各项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四)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规定标准,并能够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和社会保障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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