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结,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和《再就业优惠证》转至街道(镇)劳动保障所。
(五)《再就业优惠证》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加盖钢印后生效,免费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原持有的《就业登记证》收回;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时,应在《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作记载。
三、使用说明
(一)从2006年起,使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新版《再就业优惠证》,编号仍按《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宁劳社就管[2003]4号)规定执行。旧版《再就业优惠证》与新版可同时使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领证人员一律使用新版《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由用人单位统一保管;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保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三)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认真进行复核。享受期限已到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收回注销《再就业优惠证》,不得重新发证重复享受扶持政策;期限未到的,继续按规定享受剩余期限的扶持政策后,再将证收回注销;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以及调离我市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应及时收回注销。《再就业优惠证》收回注销时,应在《就业登记证》上作记载。
(四)省内其他地区按省规定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我市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市流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管理监督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审核和使用管理。对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防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要建立与工商、税务、财政等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联系人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与管理情况,进一步完善信息的定期交换制度,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和管理漏洞。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及时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情况输入局域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并通过跟踪管理与服务,做到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作记载。下岗失业人员在享受扶持政策中遇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帮助其查询相关政策,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