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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是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用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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