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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平安建筑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平安建筑工地活动的实施意见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宁建工字[2004]97号)


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施工企业、驻宁办事处及有关单位:
  根据省综治委办公室和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建设系统开展创建平安拆迁、平安建筑工地、平安住宅小区、平安景区活动的意见》(苏建文明[2004]94号)和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明传电报(宁综治委电明发[2004]第2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业的实际,现就全市建筑业开展平安建筑工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部署与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平安建筑工地活动,重点解决建筑工地影响社会环境的矛盾和问题,为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实现“平安江苏”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平安建筑工地”创建活动,加强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为建筑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和安全环境。认真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保证建筑施工队伍的稳定。
  三、创建内容
  (一)施工安全
  1、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
  (1)大力宣传《条例》、《标准》和《决定》,使建设各方充分认识各自的安全责任,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2)把《条例》、《标准》和《决定》的要求作为日常巡查和督查的重要内容。各安监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切实把各项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实到位。
  2、深化建筑安全专项治理,不断巩固和发展治理成果。
  (1)各建筑工地,必须结合各自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治理重点,对起重机械设备、脚手架、临时用电、临边洞边等易发事故的环节部位进行整治,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等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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