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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2000]142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备案机关)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的要求。
  (二)监理(建设)单位已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工程资料已报送质监站抽查并符合要求。
  (三)建设单位已取得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四)发生过工程质量投诉或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投诉已结案,事故已处理完毕并形成处理报告。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是验收组成员),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中应明确验收的程序、时间、地点、人员组成、验收标准等,各责任主体准备好验收的报告材料。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提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质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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