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3.进行书面质询。即要求对方确认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另一方作出回答;可以笔录对方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4.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或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作出自认。
  5.主办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由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并征求当事人意见。
  6.主办审判人员应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救济请求,是否依职权查证由法院决定。
  (三)在交换证据时,对于举证不充分而需补充举证的或者证据交换后,一方当事人发现根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还有新证据提交的,以及法院需要依职权调查取证,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应向当事人提出补充举证的限制时间,并告知当事人不能如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同时及时依职权调查取证、鉴定、勘验,然后决定是否进行新一轮的证据交换。
  (四)制作证据交换笔录。即证据交换的整个活动,应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主办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 法官有权制止当事人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故意拖延诉讼的行为;证据交换程序完毕,应向当事人宣布,并确定举行庭前会议的期日。
  第二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未按法院规定的期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方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将全部证据向法院提交,其提交证据的行为视为完成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时可以将上述证据举证和质证。
  第二十四条 未参加证据交换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证据未经交换为由拒绝在法庭上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对方当事人对于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以未经证据交换为由,拒绝进行质证,并有权申请延期审理和要求对方当事人负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庭前会议

  第二十五条 庭前会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主办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整理证据和明确争点的协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庭前会议召开次数可以根据案情灵活运用;当事人应于法院指定的日期参加庭前会议。
  第二十七条 庭前会议由主力审判人员主持,当事人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
  (一)对证据交换的情况予以确认。明确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和双方一致认可的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对这一部分就不必举证、质证,仅在开庭时说明;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使未来的庭审活动围绕案件争点有序进行;对双方不必要的争执点,则通过对方确认或达成协议来排除,从而为开庭审理扫清细节问题上的障碍。
  (二)排除不必要的重复证据及与案件无关的证据,确认各自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目录,顺序及举证方式。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