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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第六条 为有利于开庭审理的集中和高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应作好充分的实体性准备。实体性准备的内容为:
  (一)竭尽周全地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的民事争议,凡能够并愿意请求法院解决的;被告欲反诉并能够提出的;当事人欲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欲变更或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
  (二)全面落实并进行举证。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全面收集和整理诉讼证据;当事人应将整理好的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将各自欲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相互交换。
  (三)修正诉讼当事人。包括:修正在诉状中错列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向法院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确定本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法律根据。包括:本案纠纷的法律定性、适用法律的选择、有关法律法意的理解。
  第七条 法院在庭前准备中的诉讼权利。
  (一)法院对当事人的庭前准备活动享有指挥权和监督权。即指法院根据法律对当事人的庭前准备活动的程式规定而进行有关指令、要求、协调、督察和督促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院有权依法适用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行使制裁权。
  (三)法院具有裁定权及决定权。即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对此有依法作出裁定进行保全的权利;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等,应当由法院决定,法院有权决定追加或通知必要共同诉讼人及第三人。
  (四)法院具有阐明权。即法院有权介绍诉讼规则。指导当事人举证,宣传庭审改革及对有关事项加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当事人依法进行适度引导。
  (五)法院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下列证据由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确认效力有一定难度的;
  4.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八条 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单独进行还是合并进行,由主办审判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和解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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