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规则(试行)
为强化庭审功能,保障诉讼公正,简公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庭前准备亦即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围绕复杂案件开庭审理的准备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庭前会议四部分。
第二条 庭前准备的是为复杂案件的开庭审理提供充分的准备,使当事人和法官明确争议的焦点,从而把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集中在焦点问题上来,减少开庭时间与次数,提高庭审效率。
第三条 主办审判人员进行庭前准备活动的行为性质系一般诉讼行为,不是审理性行为。
第四条 为开庭审理所作的准备要达到的合理程度应掌握在: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从程序实体都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法官从程序方面作必要的准备,除法律规定外,不介入实体准备。从而达到既使开庭审理具有效率,又使准备程序不拖沓的效果。
第五条 庭前准备应掌握的原则。
(一)坚持公正性、效率性、效益性三统一,当事人平等,法官中立的原则。
(二)双方当事人应公开、直接、同时参与庭前准备诉讼活动。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不得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或者单独阅览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材料。
(三)坚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在庭前准备中不进行实体审理原则。即在此阶段除法律规定外不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不对证据进行审查,不对案件定性,不认定案件事实,不评价适用法律问题。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实体问题交换意见。
(四)坚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的原则。
(五)建立在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诉讼活动中,以当事人进行为主导,以确定争点为主要内容,法官行使指挥权、监督权、阐明权、制裁权、裁定权、决定权的庭前准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