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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的批复
(二○○三年四月三日 苏价费[2003]105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你协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从事防伪税控共享服务收费立项的请示》(苏注税协[2003]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发[2003]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国税函[2003]139号《国务院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选防伪税控开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目前部分小型一般纳税人一时难以完全具备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技术素质这一情况,有关税务代理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使用共享设备为小企业提供增值税开票服务。以研究,核定税务代理机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服务费为每户每月60-12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企业)与税务代理机构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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