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评估机构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后,经查明其评估结果确有错误,如属评估机构造成的,应由评估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属当事人造成的,则由该当事人支付重新评估费用。资产评估机构有失职行为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人民法院应宣布评估结果无效。
23.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应将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有关附件同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一并订入案卷归档。
六、举证责任
24.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都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在证据数量和质量上均应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要求。举证范围包括案件事实、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三大方面。
25.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6.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的难易情况给当事人规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按期举证,逾期视为举证不能。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举证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一次,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7.证据应提交原物、原件。提交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等,但应向法院说明理由,并提供原物、原件的线索和证明其存在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审核,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8.对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提供的线索。人民法院可主动收集和调查证据。
29.当事人提供的和法院调查取得的一切证据都应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认
30.人民法院对已构成侵权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贯彻公平原则。使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但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与被侵权人的损失范围相当。
31.侵权损害赔偿金额需进行审计的,可委托审计事务所审计。
32.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规定的三种方法计算,对于这三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3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侵权赔偿金额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或经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准的利润率作为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34.在难以完全准确地认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额的情况下,可在下列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