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非专利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8)侵犯他人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9)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3.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为: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调整范围的,只要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之一在本省的,本省法院均可依法行使管辖权。
三、审判组织设置和人员配备
5.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第二庭内设立知识产权组;长沙、株洲、湘潭、衡阳、常德五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也应配备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6.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层次高、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7.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岗位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尽快培养一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外语、文学艺术,既懂国内法又懂国际法的专家型法官。
四、聘请咨询员和人民陪审员
8.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中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法律结合较紧密的特点,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一批在我国或本省知识产权领域具有较高权威的专家担任知识产权审判咨询员。对于审判工作中遇到需要咨询的问题,一般应向受聘的咨询员提出咨询,并适当支付费用。对咨询员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详细记录附卷,作审判参考。
9.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还可聘请在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具有专业特长的专家、学者担任知识产权审判庭或知识产权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聘请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员职务期间,不得担任该案件诉讼代理人。
10.中级人民法院聘请咨询员和人民陪审员应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鉴定和评估